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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結出的苦果


作者:胡八一

我國對企業經營者實施股權激勵,是借鑒國外經驗引進的“舶來品”,初衷都是想借此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把企業搞好、特別是把國資控股型企業搞好。可是,如果不進行系統的股權激勵設計和控制,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而且還會結出不少苦果,有的苦果還會“苦得”苦不堪言。

一、最常見的“苦果”

筆者在總結和考察大量的股權激勵項目經驗的基礎上,認為股權激勵實施后導致的以下幾種“苦果”是最令股權項目實施者頭痛的:

◆老總們的所得上去了,企業效益卻大幅下降;

◆辭職套現,成了不少老總的首選;

◆薪酬高得驚人,股價低得驚人。

1.老總們的所得大幅上去了,企業效益大幅下降

股權激勵這個“舶來品”一度受到中國企業追捧的同時,卻出現了企業高管收入大增,而企業效益大幅下滑的不良后果。據統計,2006年初到2008年3月21日,僅滬、深兩市就有9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在此期間,大部分企業老總們的所得上去了,而企業效益卻大幅下降了。

例如,伊利和海藥兩家公司老總所持股份,分別達到股本總額的9.681%和9.88%, 2006年4月伊利老總潘剛獲得1500萬股,當時行權價格為13.33元,他獲得的股權激勵是他當年薪酬87.4萬元的100多倍;格力電器董事長朱江洪和總裁董明珠進過二次股權激勵,兩人合計占激勵股份總數的百分比,由第一次的42.08%提高到了46.76%,身價按當時算超過了1.9億元,稱得上是一夜暴富。而企業的效益如何呢?很不理想。如,2007年伊利營業利潤虧損971萬元,海南藥業則約虧5000萬元。

2.辭職套現,成了不少老總的首選

上市公司的老總作為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對公司的實際情況最清楚、對公司股票的實際價值最清楚、對公司發展的前景也最清楚。當通過種種手段或是乘著股海順風,眼看公司股價己漲到了頂點,這時,他們想的第一個問題,不是使企業怎樣進一步發展,而是手中的股票怎么辦?

要拋,而《公司法》第142條有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不拋,如果泡沫破滅,股價下來怎么辦?最好的選擇那就是辭職,辭職了,就能一次拋售套現。至于企業會受什么影響,這就統統不管了。據報道,在股價漲到頂點時,就有不少企業先后辭職套現,如三花股份公司先是原副總裁、董事任金士,董事王劍敏于2006年3月辭職,接著是原董事長張亞波2007年4月辭職。另據有關媒體透露:思源電器、新和成、德豪潤達、科華生物、天邦股份、海翔藥業等公司,都有不同程度存在著高管辭職套現現象。

3.薪酬高得驚人,股價跌得嚇人

其中比較突出的要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自去年10月以來,中國平安A股價格從最高149.28元,跌到今年3月底的56元左右,市值縮水近三分之二。而中國平安公布的年報,卻顯示有3名董事及高管2007年的稅前薪酬超過了4000萬元,馬明哲稅前薪酬竟達到6616.1萬元,其中99%就來自期權。如此等等。

二、結成“苦果”的原因分析

因何會結出這種苦果?原因當然很多,有主觀、有客觀、有上面、有自身等等的原因。而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有三:

1.激勵實施,既無條件也無約束

對經營者實施股權激勵,要不要有條件,照理應該是有條件的。只有條件俱備,才能實施。最基本的條件是:

首先,對企業需進行科學審定。所謂科學審定,是指實施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特別是監事會能否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股東大會能否真正行使股東的職權,企業是否篤守誠信。市場經濟既是一種法制經濟,也是一種信用經濟,只有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企業篤守誠信,實施股權激勵才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否則,就會使激勵成為企業沉重的包袱——高管們富了,而企業卻窮了。

其次,對經營者進行科學審定。要搞好一個企業,需要有一個好的機制和體制,正是從這出發,所以我們對企業要進行改革。但好的體制和機制能否落實、并生根開花,就決定于有沒有一個好的當家人。經營者的素質好,水平高,能充分發揮新體制、新機制的作用,取得預期效果;反之,如果經營者的水平不高,素質不好,他到公司的目的,不是作為一項事業來對待,鍛煉自己的才能,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是作為自己的一次投機,尋覓發財的一種機會。如果是這樣,那么,即使有最好的激勵機制也為無濟于事。

缺乏對企業和經營者的科學審定,這無疑是使股權激勵結出苦果的原因之一。

2.方案設計,既缺審查也無監督

對經營者實施股權激勵,按照國資委原來的設想,是先境外、后國內。2006年春節前,由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下發到企業,并明確要到3月1日起才能執行。“辦法”既明確了試行的對象,也規定了試行的時間。然而,國內許多上市公司的老總己是迫不可待,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有些企業就自己搞起來了。到同年2月底,己有22家上市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在股權激勵上進行搶跑了。

這些公司能不能搞股權激勵,什么時候搞股權激勵,怎樣搞股權激勵?在都不清楚的情況下,方案設計誰來審查?當然無組織、無人審查;實施以后,誰來監督?當然也是無組織、無人監督。即使有審查、有監督,那也是無規可循、無法可依的。于是乎,與企業提高效益、效率不相對等的“高激勵”、“過度激勵”等種種怪現象就這樣出現了。既然有激勵,當然也需有約束,激勵與約束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既有激勵、又有約束,這才是一個完整和科學的機制。但由于方案是由老總們自己搞的,他們要的當然只要激勵,不要約束,這無疑是產生苦果的原因之二。

3.股權兌現,既無法規也無制度

對經營者實行股權激勵,曾被稱謂這是給經營者戴上了“金shou銬”,使他們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長期行為。而現實的苦果告訴我們,事實并非如此。經營者仍是急功近利、短期行為。這個毛病出在哪里?就出在股權兌現,缺乏必要的法規和制度上。現行《公司法》中的規定是有漏洞的。既然在在任時不能全部拋售股票,那我就辭職。辭職了,法律就管不到我了。現行辭職套現的老總們,就是鉆了這個空子。

因此,對老總們的股票兌現,急需健全法規、建立新的制度。在法規中需增補:凡實施股權激勵的老總,不到任職期滿,中途不準辭職。否則,期股全部作廢。或者建立新的制度。老總們的期股、期權,委托第三方掌管。明確要達到什么要求,在什么時候,才能兌現。促使老總們的利益與企業緊緊捆在一起。總之,要設法使經營者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這樣的股權激勵,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其實,對經營者的激勵,還可以作進一步的思考,在中國這樣的條件下:市場還不成熟,公司治理結構普遍不全,內部人控制較重,經營者誠信度較差,監督機制還不到位,等等。對經營者與其進行股權激勵,還不如搞直接激勵效果更好些。所謂直接激勵,即是經營者為企業創造了多少利潤,企業就按利潤的一定百分比,獎給經營者。簡單、明了,而且能確保企業的效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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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八一;資料來源:胡八一;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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