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地點】 | 課程已改版,點擊查看最新課綱及安排: 新《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實操應對技巧與有效調崗調薪、裁員解雇、違紀員工處理及新個稅、新社保下用工模式調整策略(鐘永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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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講師】 | 鐘永棣 | ||
【參加對象】 |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專員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員、工會干部、法務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相關律師等。 | ||
【參加費用】 | ¥2800元/人 (含培訓、指定培訓教材、午餐、茶點費等) | ||
【會務組織】 | 森濤培訓網(m.gzlkec.com).廣州三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
【咨詢電話】 |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報名可享受更多優惠) | ||
【聯 系 人】 | 龐先生,鄧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 ||
【在線 QQ 】 | 568499978 | 課綱下載 | |
【溫馨提示】 | 本課程可引進到企業內部培訓,歡迎來電預約! |
● 課程背景
勞動爭議案件敗訴,不但給企業帶來翻倍的經濟損失,而且也給企業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不但降低企業領導的管理威望,而且也降低廣大在職員工的凝聚力和積極性;如果處理不當,則可能讓個別惡意的勞動者乘機鬧事,煽動更多的在職員工參與其中,聚眾罷工……
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文件的相繼頒布,全國各地的勞動爭議案件持續急劇遞增,而當中80%左右的案件均以企業敗訴告終!
過去三年來,勞動者提出的勞動爭議訴求主要有哪些?
未來三年內,勞動者的熱點訴求將有哪些?
為什么企業的敗訴率總是那么高,想打贏官司真的那么難嗎?
明明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或者嚴重失職、違紀違規,明明是企業很有道理,為什么企業卻敗訴了,而且輸得很徹底、很無奈?
● 課程特色
通過20個以上的真實經典案例,結合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文件,全面解讀現階段國內勞動爭議的熱點、難點、疑點,尤其在認定勞動者不合格、不勝任、違紀違規、嚴重失職等環節,實戰專家將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案件應對思路,提示證據創制收集策略,剖析關鍵證據的厲害關系,傾囊相授風險防范技巧與應對策略,讓廣大學員迅速學以致用,大幅度提升實戰技能!
● 專家介紹
資_深_勞_動_法_專_家_鐘永棣
國內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實戰專家,勞動仲裁員,國內第一位倡導、傳播、實施“國家勞動法與企業薪酬績效有機整合”的先行者,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認證培訓導師,國內原創型、實戰型、顧問型的職業培訓師。現任中華創世紀企業培訓網首席勞動法講師,兼任時代光華管理學院、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深圳外商企業協會等50多家政府機構、培訓機構、顧問公司、行業協會的簽約講師、特聘顧問。
鐘老師精通勞動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擅長勞動用工風險的有效預防與勞動爭議案件的精準應對,善于把勞動法律法規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有機整合,通曉企業勞動爭議防范機制的構建和勞動用工管理體系的修正完善。鐘老師經常在客戶辦公現場、培訓現場為客戶、學員即時起草、審查、修改相關制度、合同、文書,或分析具體案件的應對思路;鐘老師獨到的現場的專業功底,每次都贏得廣大客戶、學員發自內心的好評與100%的信服!
鐘老師曾任專職勞動仲裁員,曾獲“廣州市優秀勞動仲裁員”稱號,審判勞動爭議案件400多宗;代理勞動爭議500多宗,參與或主持薪酬績效咨詢項目20多個,審查完善300多家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個人長期擔任30多家(累計200多家)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顧問;以鐘老師領銜的專家隊伍,長期為企業提供勞動法常年顧問及各種專項咨詢服務,客戶滿意度高達95%。
2004年開始鐘老師全國各地巡講勞動法、勞動關系課程,受益企業達30000家,直接受益學員70000多人,培訓地點涉及20多個省會城市及沿海地區大城市。鐘老師將枯燥的勞動政策法規溶入實際管理案例當中,將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法有機地整合在一起;課程內容80%為真實案例、20%為必備的重點法條;學員參與討論、互動,課程生動有趣,深入淺出,實戰型超強,讓學員即時學以致用!課程滿意度高達95%,眾多學員均表示:“第一次聽到如此實戰、實用、實效的勞動法課程!鐘老師非常務實、不說教、沒有商業味道,終于聽到了讓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課程!”
鐘老師先后在《人力資源》、《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等專業雜志、媒體發表勞動關系類文章20多篇,曾為以下客戶提供咨詢顧問(非公開課)服務:中國人壽、廣發銀行、攜程旅行網、華鼎擔保、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中鐵集團、深圳機場、黃河水電開發、中煙集團、南粵物流、新南方集團、深圳愛施德股份、深圳酷動數碼、合生創展、中海地產、方圓地產、珠江監理、珠江投資、三新地產、養生堂藥業、一品紅藥業、晶苑集團、廣州電信、國訊通信、松廈冷氣、益海集團、旺大集團、中遠物流、日暉園林、歐時力服裝、廣州蔬果集團、佰搭果餐飲連鎖、廣東交通集團、中山華泰、珠海口岸廣場、縱橫天地、蛇口船務運輸股份、北京得信佳和醫療、風神集團、中咨工程監理、廣藥集團、高士線業、利海集團、化建集團、深圳水務監理、運發集團、新廣國際集團、美的集團、江蘇大全集團、沿海地產、深圳華僑城、信源集團、京城控股、中國郵政----千余家企業。
曾參加過鐘老師培訓公開課的部分企業客戶:中國經濟周刊、中國南方電網、珠江電影制片、萬科地產、蒙牛乳業、珠江啤酒、中國銀行、華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中興通訊、百年糊涂酒業、保利房地產、富力地產、雅居樂地產、安踏、金蝶軟件、晨光乳業、偉易達電子、廣州地鐵、立白集團、藍月亮、比亞迪汽車、志高空調、廣州電視臺、白云山制藥、鷹牌陶瓷、金發科技、加多寶、華為技術、東芝醫療系統(中國)、江蘇銀行深圳分行、湖南麓谷信息港、深圳城建、索芙特、廣東省電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國旅行社、廣東新華發行集團、百事(中國)、天津陽光塑料、西安萬國房地產、中石化、寶恒通集團、華潤建筑、七星集團、太陽駒(北京)、獅王日用化工(青島)、內蒙古西拉沐淪(集團)、上海化工機械、中國液化天然氣運輸控股、英之健國際(香港)、海格通信產業集團、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挪威國家石油公司、金宸地產、弘大集團、貴州益康制藥、深圳巴士集團股份、NETSFIM(北京)農業科技、樂百氏(廣東)、哈其森、廣州汽車集團零部件、君華集團、本田汽車用品(廣東)、北京航空所、深圳郵政局、商凱集團、貴陽第一建筑工程股份、上海柯渡商貿、天美(中國)科學儀器、特森門窗系統(北京)、凡容科技(杭州)、嘉粵集團、通用電氣、中南大學等上萬家企業。
● 課程大綱(結合20個以上的案例)
一、勞動合同簽訂環節
1、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雙倍工資,員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賠經濟補償?對于雙倍工資差額,能否追加25%、或100%的賠償金?
2、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工資總額,具體包括哪些工資結構項目?
3、未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第2年開始是否仍需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4、補簽或倒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仍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操作時要注意哪些技巧?
5、企業是否需要與法人代表、董事長、專職股東簽訂勞動合同,不簽有何風險?
6、用人單位不使用勞動部門的合同范本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未經勞動部門備案是否有效?
7、如果勞動者借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8、入職后第25天簽訂合同有無風險,什么時候為最佳時間,簽署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管理環節
1、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到底有無效力,存在哪些風險?與新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在試用期間難以解雇新員工?
2、企業高層決定延長新員工的試用期,有哪些風險?HR人員該如何辦理相關手續,才能避免法律風險?
3、勞動者離職后再次入職,企業與其約定試用期,是否構成非法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滿后,辭退員工,到底要不要賠償?試用期最后1天辭退員工,企業賠償的概率非常高,企業該如何完善試用期的解雇流程,才避免案件敗訴?
5、企業設定員工試用期間的工作目標或任務,但是試用期未滿就辭退員工,由此引起的爭議60%都是企業敗訴,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規避風險?
6、試用期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勞動者是否存在風險,該如何化解?
7、“不符合崗位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格”到底怎樣表述,才避免企業解雇員工時引發法律風險?
8、企業以“不符合崗位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格”解雇勞動者引發爭議,企業該提供哪些證據,才確保立于不敗之地?
9、《試用期辭退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很可能成為勞動者主張非法解雇的有力反證,那么企業該如何書寫,才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風險?
10、試用期滿,企業給員工加工資,很可能反過來被認定試用期不足額支付工資,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做才避免敗訴?
三、轉正后日常管理環節
1、績效目標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為衡量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企業該怎樣設定績效目標,才能作為衡量標準?
2、即使企業能證明勞動者 “不勝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調崗調薪爭議中還是被認定單方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敗訴,為什么?企業該如何規避?
3、勞動者對績效目標不確認,是否意味著該目標無效?如果必須經勞動者確認才生效,那么企業的日常管理將何去何從?
4、員工認同績效考核結果,但是企業在“基于不勝任工作而調崗調薪、解雇辭退”的案件中還是敗訴,那么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做,才避免敗訴?
5、企業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扣減員工績效獎金,很多時候被認定非法克扣工資,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做,才避免敗訴?
6、企業通常根據經營需要而調整員工的崗位或地點,但是員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賠經濟補償,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7、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實際上發生變化,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員工到新崗位一段時間后,卻要求恢復到原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業該如何抗辯?
8、假設女員工固定月薪為3000元,浮動月薪為2000元,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800元,懷孕期間究竟該按什么標準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員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結果可能是4800元;企業該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9、女職工休產假完畢后,往往原崗位已經有其他同事負責,女職工往往不接受新崗位,為此發生勞動爭議,企業該如何做,才確保更大的勝訴機會?
10、競業限制協議應該在什么時候簽署,比較利于企業?內容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才能控制法律風險?
11、個別惡意勞動者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下班前申請加班,或者正常下班后在公司內逗留,離職后追討逗留時間內的加班費;企業該如何規避相關風險?
12、未經企業安排,勞動者自行加班,離職后追討加班費,企業該如何應對或日常中該怎樣做,才確保不用支付加班工資或確保勝訴機會更大?
13、高溫津貼是屬于工資還是屬于福利,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有什么風險?
四、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環節
1、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時候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有時候無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哪些情形下屬于非法解雇員工,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承擔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是1年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擔,勞動者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3、解雇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考核結果不客觀,企業構成非法解雇,那么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能證明績效結果客觀上不合格?
4、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為由解雇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員工,那么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避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5、《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往往成為勞動者打贏官司的有力證據,企業該如何書寫,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6、以“組織架構調整,無合適崗位安排”為由解雇員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機構認定企業非法解雇,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7、企業以“經濟性裁員”名義解雇員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企業該如何操作?對“經濟型裁員”作出規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8、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書面約定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數額,事后勞動者追討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仲裁機構很可能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避免案件敗訴?
9、能否與“三期婦女”協商解除,事后女員工反悔,追討差額補償或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企業該如何抗辯或事先怎樣創制證據,才避免案件敗訴?
10、勞動合同到期后,經常出現該終止的忘記辦理終止手續,該續簽的忘記辦理續簽手續,經過一段時間后企業才提出補辦相關手續,但是員工卻提出賠償要求,企業風險非常大;那么企業該如何做,才確保規避上述敗訴風險?
11、培訓服務期未到期,而勞動合同到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仲裁期間往往被認定屬于提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12、企業出資培訓后,員工離職,企業很難追回培訓費用和其他成本,企業該如何做,才確保將風險降到最低,在起訴員工時也處于有利地位?
13、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回來追討,往往追討成功,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該怎樣做,才確保無需支付離職勞動者的年終獎?
14、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業即自行離職,是否構成違法解除?企業該如何做,才能降低風險成本?對于勞動者的辭職環節,有哪些必須注意的風險控制點?
15、解除勞動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會的意見,是否構成非法解除?
五、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環節
1、處分、解雇勞動者,往往勞動者拒絕簽收該通知書而導致企業的處分、解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非法行為,那么企業在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2、勞動者欺詐應聘,事后被企業解雇,在仲裁期間,勞動者可能作出讓企業措手不及的抗辯觀點,企業該如何回應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3、對于違紀違規的惡意問題員工,他們往往拒絕提交《檢討書》或否認違紀違規的事實,企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4、如何進行違紀員工的事實調查、證據固定,對于違紀員工,部門經理應注意哪些日常細節問題?
5、對于違紀員工,事發后什么時間處理,如何書寫《違紀違規處分通知書》?
6、怎樣理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何在《懲罰條例》中詳細明確違紀違規的“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7、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員工,那么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避免直線經理越權處分員工?
8、勞動者不辭而別、無故曠工工,卻主張被企業口頭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那么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9、怎樣理解與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10、如何界定“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否必須體現為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11、如何追究“嚴重失職、嚴重違紀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12、采用“錄音錄象”方式創制、保留的證據,法院是否采信,企業內部OA系統或ERP系統上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